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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在乡村振兴领域有此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克扣群众财物的表现
克扣群众财物,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。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,都属于违纪行为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克扣惠农专项资金;有的克扣对困难群众发放的社会救助金、低保金以及各种补助;有的扣减农村危房改造款等。这些行为致使惠民政策在执行中减损落空,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。
拖欠群众钱款的表现
拖欠群众钱款,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。比如,有的党员、干部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等。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,是党员、干部的宗旨观念出了偏差,欠下的是钱款,伤害的是信任,应当坚决避免出现这样的违纪行为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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